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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759     * 贴子主题:法院判决:支付职工经济补偿

靓妹:金木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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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24/5/20 11:01:52
基本案情
  林某某系某公司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后经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林某某为工伤。伤后林某某未再回公司工作,双方商定林某某停工留薪期为9个月。2021年4月停工留薪期期满后,林某某在公司发的《限期到岗通知书》中签字,同意于2021年7月31日前返岗上班。2021年7月22日,林某某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未按时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林某某受伤后,公司欠其停工留薪期工资8000余元。林某某提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等,仲裁委员会未支持林某某经济补偿的申请,林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并未欠缴林某某的社会保险费,但拖欠林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情况属实,林某某以公司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8300元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林某的工作年限及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某公司除支付林某某拖欠的工资外,同时判决支付林某某相当于一个半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6700元。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十条“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本案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向职工发放劳动报酬(停工留薪期工资),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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